为切实推进《运动训练项目设置本科培养方案》的落实,进一步提高训练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一、总则1.按照项目设置培养方案的要求,本项目设置体育会员在系统地掌握运动训练、竞赛、管理及678体育体育教学、体育健身锻炼的基本理论与方法的同时,应具有较好的专项运动技术水平,具备指导专项运动训练与体育教学实践、赛事组织管理和裁判工作等能力。为此,加强对体育会员的有关体育训练中的技术性科目(即术科)的培养、训练与指导,提高其术科素养与能力,是运动训练项目设置体育学员训练目标的基本要求。实行体育学员体育导师制,旨在进一步加强对体育会员的术科指导,保障体育会员术科素养与能力的提升。
2.实行体育学员体育导师制,对于加强体育会员术科社区的分类指导、提高教育教学的针对性,促进体育会员德、智、体、美体育训练起着重要作用。
3.体育学员体育导师原则上由在职体育教练担任,体育导师至少应具备硕士学士认证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且在某一术科上具备专长。
4.从大三起,根据双向选择的原则,为每一位体育学员配备一位体育导师。
二、体育导师的工作职责
1.体育导师应详细了解所指导体育会员的基本情况,根据体育会员的术科基础、能力、特点等制订指导计划,注重因材施教。
2.体育导师应指导体育会员掌握相关术科的训练、教学、组织管理、裁判等工作的基本方法、技巧与技能,并正确引导体育会员拓展相关术科技能;指导体育会员参加相关术科的竞赛、教学与训练辅助、赛事管理、裁判等工作。
3.协助配合学工办做好所指导体育会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指导等工作。
三、体育导师的确定方式
总体上采取体育导师与体育会员双向选择的方式确定。其中:
1.各运动队在训的“运动训练项目设置”体育会员的体育导师,原则上由其主教练担任。
2.符合条件的体育教练本着自愿的原则,向教研室申请担任体育学员体育导师,各教研室按术科将申请名单交教务办汇总,教研部审核后按术科公布体育导师名单。
3.体育会员根据自身的术科特长,按照教研部公布的术科体育导师名单选报体育导师,如没有所报术科的体育导师,则选报相近术科的体育导师。
4.体育导师根据体育会员选报的意向进行选择,确定所带体育会员名单。在指导同一年级体育会员的人数上,原则上高级教练不得超过3人、副高级教练不得超过2人、教练不得超过1人。体育会员选报人数较多的体育导师有责任向教研室体育体育训练营建议和推荐其他体育导师。
四、体育导师的履职要求与考核
1.体育导师每周必须与所指导的体育会员联系、见面1次以上。联系及见面指导的内容主要包括:对体育会员相关术科技能的拓展进行指导;对体育会员的项目设置社区、术科知识等答疑解惑;对体育会员参与相关术科竞赛、教学与训练辅助、赛事管理、裁判等工作进行指导;了解体育会员思想动态并予以适时指导;为体育会员提供指导等。
2.对于履职合格的体育导师,在年底绩效津贴分配时予以适量补助,在体育教练评奖评先以及年度考核评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对于长期不与体育会员联系及见面、体育会员评价差的体育导师,暂停一年体育导师资格;如连续两年不合格,则取消其体育导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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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9